诉讼权利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如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
4、当事人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都有责任举证,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
5、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6、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进行协商,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终结诉讼活动。
7、当事人双方有权自行和解。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判决前,自行和解后,由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准许,终结诉讼活动。
8、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的范围和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
9、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10、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应依法定条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滥用诉讼权利构成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当事人应承担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的义务。如果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和阻碍审判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必须承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义务。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并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