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张萌萌
核心提示
精神损害抚慰金,你了解多少?几天前,社旗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事故中因被撞导致失去胎儿的孕妇谢果终于拿到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万元。
案件回放
谢果(化名)是一个来自广东在社旗县城务工的女子,2012年11月6日17时许,其丈夫骑着摩托车带着5个月身孕的谢果在路上正常行驶,贺军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突然从旁边窜出,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果身受重伤。经社旗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贺军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谢果及其丈夫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果被送往社旗县某医院抢救,经诊断,谢果右股骨骨折、多发外伤,因抢救需要,无法保住胎儿,已怀孕5个月的谢果不得已做了引产手术。她在医院共住院治疗27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谢果属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此次事故使谢果身体和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而她与事故责任方贺军关于赔偿的事宜又协商未果,谢果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贺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提出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共计8.2万元。
案件受理后,社旗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审判庭的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力促调解。因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办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坚持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理赔,调解工作曾一度陷入僵局。办案法官杨鹤通过与贺军和保险公司真诚沟通,讲明法理,最终让被告同意赔偿,使谢果及时拿到赔偿款。
法官说法
何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受害人谢果通过诉讼请求,获得因交通事故侵权致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理本案的法官杨鹤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10万元之间酌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侵权人谢果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导致其精神上受到较大伤害,故本案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6
(线索提供:吴志浩 张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