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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考核结束 《南阳晚报》:正在里面干活,搅拌机突然转了——农民工遭截肢,法院判令雇主赔偿28万元

  发布时间:2013-12-17 08:28:48


正在里面干活,搅拌机突然转了

一农民工遭截肢,法院判令雇主赔偿28万元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昨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农民工郑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遭截肢,法院判令雇主赔偿郑某28万余元。

  

  卡在搅拌机里,右腿遭截肢

  

  刘某在社旗县苗店镇开办一家水泥砖厂,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2年10月17日,郑某关掉开关跳进搅拌机内清除沉积在里面的混凝土残渣时,搅拌机突然转动,郑某右脚被卡在里面。郑某大声呼救,被闻声赶来的砖厂其他人员从搅拌机内救出,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郑某右小腿远端三分之一毁损,右小腿近端皮肤剥脱,后被截肢。经鉴定,郑某构成五级伤残,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与刘某形成劳务关系,郑某在劳动中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刘某对生产活动疏于管理,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是造成郑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郑某因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砖厂工作制度,跳进具有高度危险的搅拌机内作业,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按责任划分,刘某应当承担285881.81元。

  

  雇主责任大,

  未提供安全保护

  

  法院认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接受劳务者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接受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安全设备,也较少进行安全教育,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而提供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判定提供劳务者的注意义务时,应该考虑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注意义务能力较弱等因素,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

  因此本案从社会利益平衡原则出发,判决接受劳务者刘某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河南高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文件精神。⑤2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3年12月17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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