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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发药出错 医院赔偿

  发布时间:2014-02-10 09:15:32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方社旗县某医院赔偿原告马某19000元。

    2013年年底,马某因中风后遗症到社旗县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不料粗心的护士在分发药物时出错,将他人的药物误发给马某服用,造成马某连续三天嗜睡。后经医院检查找到了原因并积极给马某进行治疗,所幸未造成大的医疗事故。马某康复后一纸诉状将医院及发药护士诉至社旗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费用共计2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护士作为医院的工作人员,应有高度注意及必要的谨慎义务,本案中护士将他人药物分发给马某服用属于医疗过错,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经过法庭法官的努力调解,医院和马某达成赔偿协议,医院赔偿马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

    (线索提供 李满)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2月10日第A7版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2月10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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