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在工地上干活突然遭遇飞来横祸

  发布时间:2014-02-12 14:22:26


  核心提示

  农民工袁某正在工地干活,不料飞来横祸,被狂风刮起约60斤重的木板砸成重伤,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该怎么维权?近日,社旗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共计207585.67元。

  案件回放

  受害人袁某于2013年3月1日到某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干活,从事支壳子板的木工。3月13日早上7点左右,袁某正在该工地第二栋楼四楼施工时,被大风刮起规格为2.44×1.22×0.15米、约60斤重的木板砸住背部,摔落下去,先被悬空于三楼上方的钢管阻挡住右腰部,又坠落到三楼地板上。砸中袁某的木板的管理人、使用人为被告某建筑公司。原告受伤后被送到社旗县某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肾破裂、失血性休克、腹部外伤。做右肾切除、肝右叶破裂修补手术后,又诊断出原告右侧第10、11根肋骨骨折,并右侧胸膜肥厚、粘连、上颌左右切牙缺失。经鉴定袁某右肾切除后已构成伤残五级;其肝破裂修补术后已构成伤残九级;其右侧肋骨已构成伤残十级;其上颌左右切牙缺失已构成伤残十级。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受害人袁某遂以劳务纠纷为由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社旗县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该案原告袁某与被告建筑公司存在特殊侵权关系即物件脱落、坠落损害侵权责任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被告建筑公司应当赔偿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7585.67元。

   法官说法

  在农民工维权案件中,因没有证据无法起诉,或者起诉后因证据不足败诉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法庭最终以侵权关系维护了受害人袁某的合法权益。 办理本案的法官吴志浩解释:原告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务纠纷诉讼,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庭从双方不存在上述法律关系出发简单驳回起诉,则受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及时维护。即使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须先经过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经过仲裁程序,在没有经过仲裁情况下直接起诉至法院其请求应当驳回。经过合议庭合议,最终将本案定性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砸中原告的木板的管理人、使用人为被告某建筑公司,而该公司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原告因该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法制网河南频道 河南法制在线 搜狐滚动 新浪河南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