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李秉武的积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当庭和解。今年以来,社旗县法院在各项审判活动中,通过多种形式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了解基层,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至目前,该院民事案件共调解结案109件,其中有34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占调解案件总数的31.2%,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引导作用。在法庭调解前,针对当事人感情用事,为争一口气诉至法院的实际,让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陪审员主动了解情况,从诉讼成本投入、诉讼风险等方面分析,引导当事人认识调解的积极意义,融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 解。
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联络作用。在法庭调解时,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出面联络做当事人的思想疏通工作,解释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案件将来的处理结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促成案件调解结案。
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协调作用。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主动协调各方当事人、当事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单位负责人和上级领导主动做当事人工作,依靠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协助作工作,及时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监督作用。一方面监督法院工作人员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强制调解,另一方面监督当事人找关系、走后门现象,通过宣讲法律,消除当事人“有钱能使鬼推磨”、“有人就能打赢官司”的思想顾虑。
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息诉作用。针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当事人阐明案件事实、法律责任、处理依据等;案件宣判后,协助法院做好判后答疑、服判息诉工作,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