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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晚报》:4龄童路上玩耍被撞伤致残 肇事者被判赔偿15万元

  发布时间:2014-02-18 08:02:57


  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杨明宣)4岁小女孩张某独自在路上玩耍时,被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昨日,记者从社旗县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2013年10月3日,社旗县桥头镇4岁女孩张某一个人在路上玩耍。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不小心将张某撞倒在地,造成张某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撞伤张某,应当承担张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李某未投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2万元的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4万元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8万元。张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4万元的30%即1.2万元的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中,李某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由于侥幸心理而未投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仍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未尽到监护责任时,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孩子脱离学校约束,监护人更应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孩子发生意外,避免悲剧的发生。⑤3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2月18日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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