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李 满 )农民工袁某正在工地干活,不料突遭横祸,一块木板被狂风刮起将其砸成重伤。袁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该怎么维权?昨日,记者从社旗县法院获悉,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袁某各项损失共计207585.67元。
狂风掀起木板砸伤人
2013年3月1日,袁某到社旗县某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干活。3月13日7点左右,袁某正在工地四楼施工时,一块约30公斤的木板被大风刮起,砸在其背部上。袁某一个趔趄从楼上摔下,先被三楼上方的钢管阻挡住腰部,后坠落到三楼的地板上。袁某受伤后被送到社旗县某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肾破裂、失血性休克、腹部外伤。医院在为其做右肾切除、肝右叶破裂修补手术后,又诊断出右侧第10、11根肋骨骨折,右侧胸膜肥厚、粘连、上颌左右切牙缺失。经鉴定,袁某右肾切除后已构成伤残五级,其肝破裂修补术后已构成伤残九级,其右侧肋骨骨折已构成伤残十级,其上颌左右切牙缺失已构成伤残十级。
伤者维权获法院支持
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袁某得不到赔偿,遂以劳务纠纷为由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查明,袁某到工地干活时,因没有和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存在劳务关系,但砸中袁某的木板的管理人、使用人为某建筑公司。在农民工维权案件中,因没有证据无法起诉,或者起诉后因证据不足败诉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法庭最终认定袁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特殊侵权关系,即物件脱落、坠落损害侵权责任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遂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7585.67元。
建筑公司缘何担责
办理本案的法官吴志浩解释,本案中袁某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务纠纷诉讼,但袁某与某建筑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庭从双方不存在上述法律关系出发简单驳回起诉,则受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及时维护。即使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袁某须先经过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经过仲裁程序,在没有经过仲裁情况下直接起诉至法院其请求应当驳回。经过合议庭合议,最终将本案定性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砸中袁某的木板的管理人、使用人为某建筑公司,而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袁某因该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