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4日,社旗县人何敬山以2100元的价格从县城购买了一辆“60V载重王”电动车。岂料时隔不久,悲剧就发生了。
2009年4月28日,何敬山骑该电动车时,车把突然断裂,导致其摔致九级伤残。事发后,何敬山多次找销售商曹祥协商赔偿问题,但都没有结果。而这起案件也因受害人无法证实自己驾驶有无存在过错,而被一拖再拖。眼看着两年的追诉期即将到期,2011年4月2日,何敬山也将该案件转而诉至社旗县人民法院。
经社旗法院审理认为,何敬山在使用该车过程中,车把断裂导致受伤致残,作为销售者的曹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车系被告曹祥自上家的晏天福处购得,曹祥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权向被告晏天福追偿,故为减少诉累,对原告因车把断裂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晏天福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晏天福赔偿何敬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5372.03元,并赔偿原告何敬山新的电动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