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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未买强制险,出了事故要买单

  发布时间:2014-03-13 13:42:47


   曾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摩托车(附载其未成年孙子梁某)在乡间道路上正常行驶,与丁某停在路边的无牌三路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车上的梁某腿部骨折及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两辆车都没有购买交强险。遇到这种情况,受伤者梁某怎么维权?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两辆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中一辆车上乘坐人员受伤的案件,原告获赔22515.73元。

案件回放

   曾某驾驶农用三轮摩托(附载其未成年孙子原告梁某)在社旗县朱集镇的“村村通”的公路上正常行驶,与被告丁某停放在路边的无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梁某脚部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社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梁某不负事故责任,丁某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原告梁某经救治花费了一定数量的医疗费。原告方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问题,但被告认为他驾驶的是农用小三轮车,是非机动车,不是机动车,也不用交纳交强险,拒绝任何的赔偿。梁某遂将被告丁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003.73元。

法院判决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社旗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2515.73元。

法官说法

    1、按《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一般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非机动车的行使速度一般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而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在本案中,被告丁某的三轮汽车经交警部门检测其各项指数符合机动车的标准,认定为机动车,所以被告丁某关于其驾驶的三轮车是非机动车不是机动车的说法没有被法院采信。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丁某驾驶的三轮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而根据法律规定,丁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该依法为其所有的三轮汽车投保交强险但其却没有依法投保,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因此他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梁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梁某乘坐的三轮摩托车也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但两车相撞时丁某没有受伤,其车辆虽然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他没有依法对曾某提起诉讼,因此法院根据原告的诉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合理的诉请。

   法官提示:1、随着农村道路状况的改善及农民逐渐的富裕,在道路上行走的农用机动车、电动车逐渐的增多,但部分购买车辆的农民朋友们的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却没有相对应的得到提高和增强,很少有农民朋友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交强险,认为没必要不需要,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农用三轮车也是机动车,因此法官提示,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农用三轮车的同时也应该同时购买交强险,不但对他人是保护,对自己也是一个有益的保护。

   2、根据各地不同的司法实践,在一般情况下都将行车速度超过20公里每小时、空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也认定为机动车,因此,法官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电动车时应该在上述标准以下选购,这样一方面在发生危险情形时便于控制,另一方面若发生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及人身损害也不会在交强险12.2万元的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减轻了自己的责任承担。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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