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上午,社旗县人民法院饶良法庭的胡学朋法官将8000元的赔偿款交到刘某手中,刘某拿到赔偿款之后激动说:“多谢法官同志,我这么快就拿到钱了”。
刘某本是社旗县法院受理的另外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被告,他于2013年2月22日8时许驾驶豫R6539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240线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何庄路段时,与另案原告王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后王某将刘某及其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35820.55元,上述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判决生效后,刘某又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其车辆停运、修理等费用计10000元。王某接到诉状之后甚是不解,想到自己被刘某的车撞成重伤住院一个多月刚能站起来独立行走,刘某却又来告自己,感觉欺人太甚,气不打一处来,抵触情绪很大,连承办法官给他送传票都拒绝签收,承办法官考虑到这两个案件的关联性及特殊性,耐心的给王某做工作,给王某仔细讲解了我国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王某认识到自己驾驶的无牌三轮车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并且在本次事故中王某自身也承担了一定的事故责任,讲完这些,王某的情绪还是有些激动,但说话的语气不是那么强硬了;承办法官感觉有效果,立即接着给王某讲述了刘某的车是营运车辆,每天都有营运收入进账的,这次事故发生后刘某的车被交警队扣押了近两个月的时间,营运收入损失也不少,并且刘某主张的数额也不是很高并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讲解,最终王某同意赔偿刘某8000元以达成和解,并当场把钱支付给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立即打电话通知刘某前来领款,刘某拿到赔偿款后,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