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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法庭三项措施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14-03-19 11:16:46


    2014年2月18日,河南省社旗县兴隆法庭受理一件离婚案件,该案件涉及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的最大权益,为了响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护三留守人员权益的号召,兴隆法庭詹兴合庭长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对原、被告双方反复做思想工作,将该案件成功调解。

    一、 全面了解案情,找准争议焦点

   该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系自由恋爱,双方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然而,因原告三年前被骗往深圳从事传销后,原、被告经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被告经常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经常为此事生气打架,二人势同水火。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必须抚养一个孩子,平分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坚称倘若离婚,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二、 针对争议焦点,审调结合

   由于原、被告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相持不下,各不相让,兴隆法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表示同意继续调解。由于在开庭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建房时曾向原告的姐姐借款5000元,但被告一直否认此事,而原告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庭后原告表示,即使这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将再次起诉。

   经过深入调查,原、被告均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然而两个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且被告父母身体健康,均愿意继续照管两个孩子。

   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即使这次判决不准离婚,等原告再次起诉,则孩子的抚养问题依然会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原告多次向法庭表示,要尽快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与此同时,被告也表示自己要外出务工,想尽快有个结果。

   三、针对双方诉请,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于是,兴隆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劝解双方若想尽快有结果,调解的程序较快,但双方都尽量做出让步。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5000元。

   该案的成功调解,既保障了留守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也保障了留守儿童的监护权。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新华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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