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因工程需要分两次向刘某借款600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2014年2月24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郭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对两起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郭某仍表示无力还款,执行部门通过财产查询,发现郭某的银行账户上仅1万余元,也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局副局长郭巍没有放弃对该案的财产调查,他分析郭某长期承包工程,应从他的工程项目入手,彻查财产线索。郭局长从郭某的建筑工地了解到他们的资质属于省里的一家建筑公司,再从该建筑公司了解到郭某的工程是焦某的项目部承建,又经询问焦某了解到郭某的工程已经完毕,但发包方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还有郭某700余万工程款尚未拨付。当知道这个消息后,郭局长没有懈怠,他立刻到城乡建设管理局确认了消息的真实性,并组织合议庭合议,裁定对郭某的工程款予以提取,对发包方、承包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发包方拨付、财政审核、银行转账,最终将申请人刘某的执行款全部执结到位。
该案从立案(3月11日)到执结(3月20日)共经历10天,执行局快速执行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