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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 积极协调 当事人服判息诉

社旗县人民法院桥头法庭成功化解一起上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4-03-25 09:05:43


    刘某和张某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7年刘某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在性格、处事等方面差异较大,共同生活中矛盾不断,刘某于2012年7月到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刘某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暂不离婚,双方试图改善夫妻关系,挽救以前失败的婚姻生活。2014年1月刘某再次将张某诉至法院,称双方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同张某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儿随自己生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2014年3月10日作出判决:准予刘某同张某离婚;婚生女儿随被告张某生活,刘某享有探视权。宣判后刘某和张某均表示满意。

   2014年3月25日,判决书即将生效,刘某一大早带着上诉材料来到法庭要求上诉,称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经过详细了解,张某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外出务工,女儿跟随其母亲生活,刘某在探望女儿的过程中遭到张某母亲的阻止,不让刘某同女儿相见。刘某表示并非对判决不满,就是因为张某母亲不让自己同女儿相见,所以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

   法庭了解情况后,对刘某进行了劝说,让其充分了解到女儿跟随张某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立即同张某联系,让他配合法庭作其母亲工作,尊重刘某的探望权。刘某表示若自己的探望权得到保障,就不再上诉。考虑到张某母亲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到了刘某的权利,法庭立即驱车前往张某母亲住处。张某母亲一开始抵触情绪很大,坚决不让刘某同女儿相见。经过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劝说,告知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可侵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得不到母爱易产生心理问题,刘某若上诉将对张某产生很大的诉累等,张某母亲最终同意刘某同女儿相见,但表示自己不愿与刘某相见,让法庭协调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

   法庭经过多方考虑并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将探望的地点定在刘某女儿所在学校。为了打消张某母亲顾虑,法庭工作人员同她一起来到学校,当面同学校相关负责人说明了情况,希望学校配合刘某行使探望权,并告知应注意问题,学校表示愿意进行配合。最终在法庭的积极协调下刘某的探望权得到保障,刘某当即表示不再上诉,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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