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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费交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立案工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4-03-26 10:54:36


   上诉卷宗的转呈是基层法院立案庭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也是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践中,被上级法院通报的逾期呈递案件中95%的案件是因上诉费迟交或不交引起。对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由谁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使承办法官无所是从,从而影响到立案庭的工作效率,不交或迟交费用多出于恶意托延诉讼的目的,威胁到司法公正。故笔者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就此种问题进行探析。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有关规定”应当是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三种作法,一是给当事人更长时间,不停地督促当事人交费.这是实践中最广泛的做法.二是由中院以裁定方式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下达催缴通知,并告知若不按期交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笔者赞同第三种处理方式.理由如下:第一种处理方式虽然保护了上诉方的诉权,为案件进一步公正审理提供了机会,对有效化解矛盾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此种处理方式往往是以损害另一方的诉讼权益,牺牲法院的诉讼效率为代价,也是使法院立案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的主要原因.第二种处理方式的理由是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对原告可以依司法解释143条规定处理,上诉人未交迟交上诉费用的法律效果应当与之相同,故可以适用此项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撤回上诉仅规定了依当事人申请这一种情况,并未有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依据“程序法定原则”在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此方式处理不妥, 已作废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在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通知后7日内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的收费办法将此条删除,其理论依据亦是基于上诉权与起诉权的区别。二审的主要任务是纠正错误裁判,一审的任务是保护诉权,从民诉法第190条关于二审不准撤回上诉的情形也可以看出立法目的。另外实践中上级法院在案卷转呈上一般规定,转呈卷宗必须附有上诉费用,否则不予接卷。这样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应由哪一部门出,无法确定。由基层法院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出,案件就未被接受,由谁出次裁定?若上级法院抛开诉讼费用收缴问题接受卷宗,将会导致产生更多问题。故笔者赞同第三种处理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仅口头上诉未在法定期间书面上诉的,视为未提出上诉的情形,为基层法院处理上诉问题按未提出上诉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65条、166条、167条要求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其目的为了便民利民。而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方便快捷,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迟交上诉费用的上诉人直接下发催收通知,并在催收通知中注明若不按时上交费用的法律后果,即按视为未提出上诉处理。这样既能有效防止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又能缩短案件转呈时间,提高立案庭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法制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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