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拉扯电线不合格致人死亡并赔偿的案件,判决马某与电业局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47697.5元。
受害人徐某与被告之一马某均是社旗县晋庄镇某村村民。2012年3月30日,马某在得到另一被告电业局的许可后,在一电线杆处拉扯电线至自家地里的养猪场,所拉扯的电线经过受害人徐某的田地。同年6月11日17时许,徐某驾驶拖拉机在自家田地播种时,将马某所拉扯的电线绞破,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马某已被判处刑事责任,但其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马某拉扯的电线不符合安全标准,给线路沿途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导致在自家田里正常耕作的徐某触电死亡,应当对徐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电业局明知马某的受电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继续供电且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未排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0%的责任。根据受害人当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等各项损失44万余元。6
(线索提供 李满 吴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