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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逝,妻子承包地能被收回吗?

  发布时间:2014-04-17 08:10:14


   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因案外人李某的丈夫去逝,夏某为抢占李家的耕地把地上农作物毁掉,依法判令夏某赔偿财产损失。

   外省人李某多年前与饶良镇某村王某结婚并一起共同生活,丈夫王某2012年死亡后李某外出,其本人承包的两亩土地交由同村人张某耕种。被告夏某家因增加人口,找所在村民小组负责人要求增加耕地,村组认为李某的承包地应收回故同意将李某承包的两亩土地调配给他,后因李某知道后表示自己只是外出打工反对收回其土地,给被告调配土地之事未果。该土地由李某委托给原告张某耕种,2013年6月张某种上了大葱。同年10月4日被告夏某要求村组干部协调将原告张某耕种的争议土地交被告夏某耕种,张某不同意。10月5日上午,被告夏某用旋耕机强行将原告种植的两亩大葱毁掉,后双方因赔偿问题酿此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耕种同村人李某的土地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被告夏某在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将原告所种的大葱毁损,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7000元,应由张某赔偿。

   法官点评:本案中李某虽系案外人,但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承包本村的耕地受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保护,夫妻一方虽死亡,依据2004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三十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规定,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这个家庭中的“户”还存在,那这个家庭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合同仍有效,其承包的原土地就不能被收回。故本案中李某的原承包地就不能被收回,夏某自然就应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新华网河南频道 社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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