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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证据在,欠账应还钱

  发布时间:2014-04-24 10:58:15


   人死了帐会烂吗?近日社旗县法院依法判决企图赖账的被告陈某支付48266.4元的粮食款给原告李某。

   案情:2013年6月5日,李某的父亲李付才将一批粮食卖给了被告陈某,当时被告陈某手中没有足额的现金,便给李某的父亲出具了一张收购凭证(客户联),上面显示销售的粮食款共计48266.4元。2013年6月7日李付才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某的母亲因病也于2011年去世,该家庭成员中只剩下了李某。后来李某在整理父亲李付才的遗物时发现了该收购凭证(客户联),遂以该张凭证向陈某索要上述粮食款,然而被告陈某却拿出一张和李某的收货凭证(客户联)一模一样的收购凭证(存根联),上面显示有陈某自行书写的一行小字“2013年6月6日已支付35000元”,只同意支付余下13266.4元粮食款,拒绝支付全部的粮食款,经李某多次与陈某协商无果,李某遂将被告陈某告上法庭,法庭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李付才将价值48266.4元粮食卖于被告陈某,陈某出具收购凭证一份给李某的父亲,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李某的父亲李付才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作为李付才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享有粮食款的请求权。被告陈某主张其已经支付了35000元的粮食款给李付才,应该对此项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被告某辩称自己已在收购凭证(存根联)上对此项付款有记载,显示已向李付才支付了35000元的粮食款,但这也只是被告陈某自己主观意愿的表达,是其个人的单方行为,相对人李付才对此并不知情,虽然李付才已去世不会说话,但并不代表他无话可说,其留下的收购凭证(客户联)显示的交易信息足以表达了他的主张。最后,该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陈某关于已支付给李付才35000元粮食款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证据明显不足,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支付48266.4元的粮食款给本案原告李某,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社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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