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肇事方赔偿后还能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请求保险赔偿吗?日前,社旗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意外伤害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原告已经从肇事方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保险金9000元。
案情: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一份,购买后不久,原告驾驶电动车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诊断原告为左侧胫骨骨折,住院59天,花去医疗费三千余元,经鉴定,原告左下肢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王某在从肇事方获得民事赔偿后,依据自己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原告已经得到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判决: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虽已获得侵权责任赔偿,但所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告仍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理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此案中原告王某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依法维护了自已的合法权益。本案承办法官陈国启指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说被保险人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可以依法获得的赔偿不以自己的损失为限。本案中,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因此,在王某从肇事方获得赔偿后还能够请求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并不因为其他赔偿而免除自身的理赔义务。反过来,如果王某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得到了保险赔偿,仍然还有权利向肇事的出租车方要求赔偿。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有权获得双份赔偿,不要忘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