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章某是个留守女孩。在她很小的时候,她的母亲蒋某因婚外情起诉与章某的父亲离婚。法庭调解过程中,蒋某为达到与章某父亲离婚的目的,同意离婚后由她抚养女儿并由她全部负担女儿的抚养费。但蒋某收到调解书后,就把年仅4岁的章某留给爷爷奶奶,自己走了,从此对章某不管不问。
10年来,章某的爷爷奶奶一天天年迈,章某的父亲即使身有残疾,也被迫外出打工,微薄的收入全部补贴家用。
现在的章某已上中学,品学兼优。她看着年迈的爷爷奶奶、心力交瘁的父亲,又想到母亲的不负责任,10年来对自己不管不问,遂一怒之下把母亲蒋某告上法庭,要求蒋某支付自己10年来的抚养费。
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是恶意逃避对女儿的抚养义务,遂判决蒋某支付女儿10年的抚养费共计4万元。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李满詹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