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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  

发布时间:2010-05-05 15:03:18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在下列侵权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3、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4、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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