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系河南省社旗县某中学七年级学生(留守儿童),父母均在外务工。原告于2013年9月2日早饭后与另外五位同学在学校宿舍打扫卫生,由于宿舍地方过于狭窄,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原告头撞到墙上,造成原告颅脑损伤X级。由于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校园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申某某与2014年2月27日诉至法院请求某学校、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立案后,社旗县法院桥头法庭在接受证据的过程中,了解到原告摔倒受伤后,学校立即派老师联系家长并把申某某送至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其颅脑损伤,且原告失忆,属临床少见。法庭随即到原告家中及邻居家中走访,均证实原告摔倒前性格开朗活泼,学习成绩优异,摔倒后反应迟钝,课本知识无任何记忆。原告摔伤后,在外务工的父母连夜回来,他们告诉法庭来访人员,孩子受伤后,自己的名字,父母是谁都不记得,甚至一加一都不会做,他们只好一点一滴像对待婴孩儿一样从头开始。本来家庭就贫困,现在孩子治病需要大笔钱,但孩子看管离不开人,不能出去打工挣钱,这样无疑雪上加霜。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法庭随即利用星期天到学校去调查情况,管宿舍的老师带领我们找到申某某在校时住的宿舍,介绍说学校宿舍是以前盖的,学校经费不足,学生们现在住的仍是上下铺,上下铺住的都有人。老师打开宿舍,宿舍总面积不到20平方米,并排横放了六个高低床,其中五个床摆在一起,再隔一张堆放杂物的桌子是另外一张床,床尾与墙壁之间70厘米左右。六个人一同在这间宿舍打扫卫生,过于拥挤,易发生危险。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为了照顾贫困家庭,及时给孩子进行治病,法律援助中心帮当事人办理了法律援助,法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庭前调解过程中,学校坚持己方无责任,拒绝赔偿,调解不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原、被告各方由于赔偿数额的差距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庭向原告与学校讲解法条法规,讲述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耐心阐明法理,原告主动提出降低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学校同意调解。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赔偿数额仍过高,坚持不同意调解。法庭数次与某保险公司电话沟通,面对面调解,指明校园责任险的赔偿是基于校方有责任,保险公司应无条件进行赔偿,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附给某保险公司原告的现状及急需治疗的情况,无数次的轮回,保险公司终于接受调解意见。2014年5月19日上午,某学校当庭支付原告2000元,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20000元,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