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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医患》专题四:妻子住院丈夫“失联”,住院费岂能赖掉!

  发布时间:2014-08-02 08:01:42


老百姓生病后一般会去医院治疗,这样双方就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医院金钱,这就是医患双方医疗合同最基本的内容。但是,最近法院受理了一起医院起诉患者要求给付住院费的纠纷。

妻子患病入院丈夫“失联”医院垫钱救助患者

张女士因患“脑膜瘤”疾病于2012年9月10日到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与医院发生纠纷,后来张女士转到郑州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但2013年5月24日,张女士丈夫将其又送回到了原来的医院继续治疗,在交了2000元住院费后就“失联”了,从5月24日到12月2日,张女士住院各种费用131668.61元。在这期间医院无法联系上张女士丈夫卢某,后来医院通过熟人终于找到了卢某,但卢某以自己夫妻两个均是残疾人收入低为借口一直拖欠着,并且也不从事对女士的监护和定时送餐义务。后医院多次向卢某催促其交费,但卢某仍听之任之。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不得不为张女士垫付医疗等费用、并且在院外聘请两名护工对张女士进行生活护理,提供每日三餐等。

医院无奈诉讼要求终止治疗并索要欠款

多次交涉无效后,医院将卢某与张女士告上法庭,庭审中医院认为自己作为公益性的医疗机构,对患者不具有监护、无因管理等义务。卢某作为张女士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其法定监护、送餐义务;卢某借之前借医疗纠纷之名,遗弃自己的亲人的不作为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要求卢某将张女士立即从医院处接回,并立即支付医院为张女士所支付的医疗费、护工费、餐饮、卫生材料等费用131668.61元。但被告卢某认为患者张女士才四十八岁,病情轻微,第一次在该医院治疗时是可以完全治愈的,但病情不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医院对第一次病情加重赔偿较少,明显不公,要求法庭驳回医院的诉求请求。随后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卢某、张女士向医院支付131668.61元,但对医院要求终止医疗合同,要求卢某将张女士接回家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法官说法:不交住院费违法,医院不能终止医疗合同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张女士住院后即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这是患者及其家属最低的要求,同时患者也必须支付医疗费,医疗费是对医护人员工作的回报与肯定。本案中卢某没有支付医疗费则违反了卢某、张女士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违约(法)行为,卢某应及时支付医药费,至于双方因第一次住院引发的纠纷因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本案不再处理。同时,医院公益性性质决定医疗合同又有其特殊性,公益性决定了它不能将病人拒之门外,它应该将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因为患者的经济原因而放弃对患者的治疗,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医院要求终止于张女士医院合同的诉讼请求。当然对于实践中确实有部分患者不能支付医疗费情况,国家近年来通过新农合、医保等措施已经大大缓解了部分患者住不起医院的困境,相信随着国家医疗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类似情况会逐渐消失。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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