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一般情况下碗口粗细的杨树也就价值200元左右一棵,但王某和李某为了三颗碗口粗细杨树的归属问题而打架,王某将李某的左眼打伤。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为三棵杨树的归属和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社旗县苗店镇某村的李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公路边的一处宅基地转让给了本村的尚某,当时宅基地上有三棵杨树。随后,尚某将这块宅基地又转让给了本村的王某,在上述两次的转让中,都未明确约定在该基地上三颗杨树是否一并转让。2013年5月12日,因公路加宽,王某的妻子同意路政人员将路边的三棵杨树锯倒。2013年6月12晚,李某知晓三棵树被放倒后非常气愤,就去找王某的评理并要求其赔偿三棵杨树。王某认为既然买了宅基地就必然买走了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当然包括三棵杨树,李某则认为三棵树没有转让。随后双方一同到尚某家中评理,在尚某家中仍然没有说清楚三棵树的归属问题,就争吵撕打起来,在撕打过程中,李某的左眼被王某打伤。后李某因伤势较重先后被送往社旗县人民院、南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一部分医疗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93元。
判决: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23.37元。
说法:办理本案的法官解释,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因三棵杨树的归属和赔偿问题与王某发生争吵撕打,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王某没有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措施制止争吵,反而在撕打过程中将李某左眼打伤,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较大的过错,法院根据各方在本次打架事件中的起因、作用及地位,酌定李某承担本次打架事件30%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本次打架事件70%的责任,根据上述责任比例并依据核定的李某各项损失,遂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