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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医患》专题六:当特殊体质患者遇上马虎医生时

  发布时间:2014-08-06 11:44:12


新医改实施以后,村级医疗机构“以药养医”传统模式被打破,百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得到很大缓解,但限于资金、人才、理念等原因,村卫生室在医疗服务方面让存在很多问题,最近法院审结一起村卫生室与患者的纠纷,暴露出部分村卫生室目前的现状。

图省事到村卫生室治疗,医生粗心致休克

村民赵某因外伤性眼睛疾病住医院治疗, 5天后基本痊愈出院回家。但赵某没有按照医院嘱托定期去巩固治疗,相反通过电话请本村卫生室的医生秦某给其治疗,秦某在没有和赵某见面也没有作检查诊断的情况下,在村卫生室配制了三瓶药液,于2013年1月20日下午4时许到赵某家输液,秦某将静脉针给赵某扎上5分钟后离开,没有安排护士护理。当日下午5时15分即第三瓶药输液开始约2分钟时,赵某感觉到头昏头痛两眼发黑,双拳紧握手脚抽搐缩成一团。随后家人打电话给秦某,秦某让赵某家人给赵某灌葡萄糖水缓解,但赵家没有葡萄糖水致使赵某抽搐加剧至昏迷,当晚9时秦某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过敏性休克。住院18天,共支付医疗费40787.69元。

司法鉴定医生有责,患者起诉村卫生室

出院后,赵某多次向村卫生室索要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后双方提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是卫生室秦某给赵某使用的林可霉素量剂超出了常规用量,对可能发生药物反应认识不足,对可能出现的意外处置准备不足;赵义伟用药后发生过敏反应及抽搐,存在个体差异性。随后村民赵某将村卫生室告上法院要其求付医疗费40787.69元 。庭审中赵某认为作为医生的秦某不诊断、不护理且病人休克后应对不及时,应当赔偿住院费,秦某则认为在出现情况是赵某自身体质原因所致,因为自己以前也是这样治疗其他病人都没有出啥事。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村卫生室承担60%责任,赔偿赵某因医疗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4472.6元。

法官说法:医生太大错明显,患者体质特殊应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解释说,《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结合本案村卫生室医生秦某对于患者赵某的病情只在电话中简单了解,不做检查,输液过程中也没有安排护士护理,在病人出现特殊情况后,没有及时到场应对,导致病人抽搐、休克等症状,给病人带来较大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病人特殊体质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宜由卫生室承担过高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卫生室负担60%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本案,法院也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卫生室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同时也要加强对卫生室管理,加大对乡村医生医疗知识定期培训等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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