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认为,在乡村的公路上,随便停车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其实这说想法是错误的,其实在乡村道路上临时停车也应该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路人注意,更不能将车长久性的停放在道路一侧。近日,社旗法院审理了一起在乡村道路上临时停车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该车辆的所有人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计185737.34元。
基本案情:2014年6月1日下午,社旗县饶良镇的谢某开着自己的拖车拉着钩机前往社旗县苗丁路边上的一处工地上挖地基,活没干完但天色已晚,想着明天还要来继续挖,谢某就将拖车随意的停在了公路边上。当日21时左右,邻村的张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从该条公路上经过,因天色黑暗,视线模糊,张某驾驶的摩托一下子撞到了停在路边谢某的拖车上,导致张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张某属于无证、醉酒驾驶。
判决:社旗法院在查明案件是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5737.34元。
法官说法:主审法官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公民的身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临时在道路上停车应依法设置警示标志,长久停车应将车停放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地方。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谢某随意在道路上停车和张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谢某未依法为其拖车缴纳交强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谢某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死者张某存在着无证、酒驾等行为,但其“罪”不至死,综合考虑张某因本次事故死亡的事实,结合其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的行为及谢某违规停车的行为等因素在造成张某死亡中的作用和地位,认定谢某承担此项侵权行为4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