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 李 满 胡学鹏)在乡村道路上临时停车,应该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路人注意,更不能将车长久性的停放在道路一侧。昨日,社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乡村道路上临时停车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该车辆的所有人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计185737.34元。
6月1日下午,社旗县饶良镇的谢某开着他的拖车拉着钩机,在社旗县苗丁路的一处工地上挖地基。因地基没挖完,天色已晚,谢某就把拖车停在了公路边上。当天夜里9时左右,邻村的张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该条公路上经过,一下子撞到了停在路边的拖车上,张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张某属于无证、醉酒驾驶。
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把拖车停在公路边上,且不设警示标志,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于是,张某的家属将谢某告到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随意在道路上停车,和张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虽然张某存在着无证、酒驾等行为,但其“罪”不至死。法院综合考虑后认定谢某承担此次侵权行为40%的赔偿责任。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