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当案件事实涉及到诸如医疗等一些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明时,就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给出鉴定意见,作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查明事实得出结论的重要参考意见。 近日,法院审理一起因一方当事人拒绝司法鉴定从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明而败诉的案件。
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向医院追责
2013年6月15日崔某突发头痛、恶心14余小时被家属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颅CTA结果显示左侧后交通动脉瘤。医院同时向崔某家属告知病情,该手术难度大、风险高,需请外科专家手术治疗并向家属告知颅内动脉瘤随时可能再出血破裂危及生命,家属表示同意请教授手术并理解该病的风险性,医院决定于本月21日下午行动脉瘤夹闭术,并积极术前准备。然而,让人意外的是21日上午崔某突发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昏迷、抽搐,双侧瞳孔散大,随即呼吸衰竭、心跳停止,经积极抢救后崔某心跳恢复。随后医院将崔某转入监护室继续抢救治疗, 夜间崔某多次出现心跳停止,经多次积极抢救后,患者于6月22日最终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崔某家属认为医院应当对崔某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与医院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00000元。
家属拒绝司法鉴定 医院不承担责任
崔某家属在起诉状内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崔某的死亡是由于被告延误治疗造成的,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答辩状则认为崔某的死亡属颅内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所致,医院治疗及各种抢救措施符合治疗原则拒绝赔偿。随后法官告诉崔某与医院在举证期间有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权利,但崔某家属对崔某死亡不申请司法鉴定。随后医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对医院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诊疗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因崔某家属拒不提交相关材料,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鉴定机构将该鉴定申请退回法院。因无法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患者拒绝司法鉴定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解释说,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该法律条文中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由于其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鉴定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时非常重要。
本案中崔某在医院诊疗时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诊疗过失, 过失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则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但崔某家属拒绝鉴定,并且在医院申请鉴定时,崔某家属不配合,不提供相关的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从而无法确定崔某死亡事实医院是否有过错,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另一方面根据医院提供的证据,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在崔某因病情恶化后,及时向上一级医院请专家实施手术并经崔某家属同意,医院及时向崔某及其家属说明医疗风险,这证明医院尽到告知义务和合理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
综上,崔某家属自愿放弃医疗过错鉴定,且不配合被告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原告应当承担被告存在治疗过错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驳回了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