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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路边随便停车致人死亡赔偿!

发布时间:2014-09-18 07:41:40


     本报讯(见习记者刘震通讯员李满胡学鹏)一般人认为,在乡村的公路上,随便停车理所当然。其实这想法是错误的,在乡村道路上临时停车,也应该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路人注意,更不能将车长久性地停放在道路一侧。昨日,社旗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依法判决该车辆的所有人谢某向死者张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计18.57万元。

    6月1日下午,社旗县饶良镇的谢某开着自己的拖车,拉着钩机前往社旗县苗丁路边上的一处工地上挖地基。但活没干完天色已晚,想着明天还要来继续挖,谢某就拖车随意停在了公路边上。当日21时左右,邻村的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从该条公路上经过,因天色黑暗,视线模糊,张某的摩托车一下子撞到了停在路边谢某的拖车上,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张某属于无证、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谢某随意在道路上停车和张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谢某未依法为其拖车交纳交强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谢某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因本次事故死亡的事实,结合其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的行为,以及谢某违规停车的行为等因素,认定谢某承担此项侵权行为4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4.9.18.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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