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一乡镇粮所副所长安某在夏粮征购中本应该尽职尽责收购夏粮,他却当一只“硕鼠”,诈骗本所售粮款两万多元。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安某因家庭生活困难,萌生利用假收购发票骗取大冯营乡粮食收购款的念头,安某趁着帮朋友代取粮食款之机,利用在其住室发现的空白的河南省粮食征购发票,虚开了一张姓名为赵某,时间为2009年7月8日,结算价款为22759.2元的河南省粮食收购发票和验质单,然后找他人代领,骗取大冯营粮所售粮款22759.20元。案发后,安革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将所得脏款全部予以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安朝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