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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停车酿祸 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16 16:28:27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在乡村道路上临时停车也应该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社旗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乡村道路上临时停车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车辆所有人向死者家属赔偿18万余元。

    今年6月1日下午,社旗县饶良镇的谢某开着一辆拖车在工地上挖地基,晚上回家时谢某将拖车随意停在工地外的公路边。当日夜里9时左右,邻村的张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经过工地,因天黑视线模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谢某停在路边的拖车上,张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张某属于无证、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所有人临时在道路上停车应依法设置警示标志,长久停车应将车停放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地方。虽然死者张某存在无证、醉驾等行为,但其“罪”不至死,谢某随意在道路上停车和张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法院根据案情综合考虑,认定谢某应承担此事故4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李满 胡学鹏)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0月13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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