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被拖欠工资应该如何依法维权?打工期间应该如何规避侵权风险?10月21日下午,社旗县人民法院饶良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
原告侯某诉称,其于2012年8月23日起在被告孔某(女)承包的社旗县赊店新城部分项目工地上打工,当时被告承诺对原告以带班长的身份定薪,每天200元(含手机费10元/天),直至当年11月10日工程结束。然而,原告侯某带领的十几名工人均从原告处或被告处领到了工资,唯独原告的工资没有结清。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将孔某告上法庭索要其80天的工资,共计1.6万元。
考虑到该案件涉及到外出务工人员权益,且赊店新城有楼盘30余栋,务工人员较多,饶良法庭为了扩大普法面,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原被告负担,特意将开庭现场设立在距法庭36公里外的赊店新城工地上。庭审刚刚开始,就吸引了众多打工者前来旁听。
法庭调查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为带班长身份、工作天数及工资是否结清三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并各自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包含原告劳务费及所有工人工资在内,已全部向原告侯某支付完毕。但原告不仅不给工人结算工资,反而侵吞款项5万元,导致被告又向工人支付了工资,孔某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一直持续了3个多小时,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直到晚上近19时许夜幕降临,法庭才当庭宣判,对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原告26天工作量予以确认,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5200元,下余部分尚未结算,待结算后双方可另行主张。
庭审后,社旗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华举告诉记者,这是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通过庭审暴露出外出务工人员在类似的侵权案件中存在的不足。一方面是起诉时间晚,给法庭调查造成很大难度;另一方面,他们不会利用书面证据来巩固事实、维护权益,导致举证困难。
刘华举提醒说,建议务工人员在打工时应与资方签订协议,以便受到侵权时及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因为案件证据不足,庭审中就会处于被动地位,有可能导致败诉,从而使看起来有理有利,却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