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医患⑤
赵某是个特殊体质患者,也就是身体对某些药物过敏,不幸的是他在村卫生室治病时遇上了马虎医生,对方在没有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就给他开了药,结果赵某用后出现休克,住院花去4万多元。昨天,记者从社旗县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在这起特殊的医疗纠纷中,医生过错明显,需承担60%的责任。
输液后休克了
村民赵某因眼疾住医院治疗,5天后基本痊愈出院回家,但赵某没有按照医嘱定期去治疗,相反通过电话请本村卫生室的医生秦某给其治疗。秦某在没和赵某见面也没有做检查诊断的情况下,在村卫生室配制了三瓶药液,于2013年1月20日下午4时许到赵某家为其输液。秦某将静脉针给赵某扎上5分钟后离开,也没有安排护士护理。
当日下午5时输第三瓶药开始约2分钟后,赵某头痛两眼发黑,手脚抽搐。家人打电话给秦某,秦某让赵某家人给其灌葡萄糖水缓解,但没有效果。当晚9时秦某才打急救电话,医院诊断赵某为过敏性休克,住院18天,花了4万多元。
患者起诉村卫生室
出院后,赵某多次向村卫生室索要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后双方提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是卫生室秦某给赵某使用的林可霉素量剂超出了常规用量,赵某用药后发生过敏反应及抽搐,存在个体差异性。庭审中,赵某认为秦某作为医生不诊断、不护理且病人休克后应对不及时,应当赔偿其住院费;而秦某则认为出现情况是赵某自身体质原因所致,因为他以前也是这样治疗其他病人都没有出事。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最终法院判决村卫生室承担60%的责任,赔偿赵某24472.6元。
医生太大意过错明显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解释说,《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结合本案,村卫生室医生秦某对于赵某的病情只在电话中简单了解,不做检查,输液过程中也没有安排护士护理,在病人出现特殊情况后,没有及时到场应对,导致病人出现抽搐、休克等症状,给病人带来较大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病人特殊体质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宜由卫生室承担过高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卫生室负担60%的赔偿责任。⑤6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李 满 刘明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