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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这是不是医院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4-11-10 07:43:53


核心提示

  在医患纠纷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有无医疗过错是确认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患者的疾病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张萌萌

  案情

  2012年,李某在某县保健院顺产一男婴,但孩子出生即出现异常,被诊断为HIE(缺氧缺血脑病)。县保健院儿科随即对孩子进行保护脑细胞药物应用治疗,并安排孩子吸氧,然后将孩子放置于暖箱内进行光照治疗。几天后,李某及其家属签字要求出院,入住郑州一家医院治疗,该院诊断孩子为重度脑损伤、双眼先天性白内障,为孩子做了白内障摘除等手术。李某认为孩子的病是由于自己在县保健院生产时,医院操作不规范使自己分娩时间过长,且让孩子吸氧并放置于暖箱所致,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县保健院赔偿各项费用9万余元。

  鉴定

  县卫生局委托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李某在县保健院分娩的记录,李某于分娩当日早上8时开始生产,8时18分产出婴儿,不存在产程过长;医院发现婴儿有异常后,处理及时,治疗规范;吸氧、放置暖箱进行光照治疗等行为均与婴儿脑损伤和先天性白内障无因果关系,故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李某不服,又提出两次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两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均鉴定医院无医疗过错。

  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的孩子经多家医院诊治,最终确诊为重度脑损伤、双眼先天性白内障,脑损伤和双眼先天性白内障的病因复杂。分娩过程中的医疗手段称为助产,是用科学的方法减少或消除分娩并发症、合并症的发生以保障母婴的安全,但无论任何先进的医疗措施也不可能通过助产而改变胎儿的性状和在孕育中的异常,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包括医疗护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范的行为,其医疗护理中的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针对李某孩子的病情,经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医院也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为县保健院是否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过错和存在的过错与患儿的病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的过错对患儿的病情参与度等方面无法予以确定,因此,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予以驳回,但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法庭酌情判决县保健院补偿原告1.5万元。6

  (线索提供 李满 王榃)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1月10日 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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