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 蕾
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市法院对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取消以前的保险公司不分项赔偿,实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赔付。这是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的。面对交强险分项赔付这一重大变化,不少车主分析认为,分项理赔后医疗费和车损限额设置过低,今后只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个人将承担较大的赔偿风险。
变化——
交强险赔付实行分项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1日起立案受理的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和涉及交强险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实行分项赔偿。据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总共12.2万元。分项赔偿后,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通知中还明确,2014年11月30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和涉及交强险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仍按此前不分项赔偿意见执行。
背景——
交强险分项判决全国统一
交强险赔付为什么要按分项判决呢?交强险赔付分项不分项争议一直存在,各地执行也不统一。2012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省高院的回函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此在民事审判领域对于交强险是否应当按分项限额处理的争议宣告终结。今年10月10日,河南省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审理涉交强险案件过程中实行分项判决。今年11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全市法院对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取消以前的不分项判决,实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