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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晚报》法官说医患七:产妇诞下病儿,状告医院索赔偿

省市两级鉴定,这不属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4-11-20 07:29:28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李 满 杨明宣

  法官说医患  ⑦

  在医院产下的新生儿重度脑损伤,这个责任由谁来负?这起医疗纠纷历经省市两级医疗部门鉴定,均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孩子的病情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构不成医疗事故。昨日,记者获悉,社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入院生产:产妇诞下病残儿

  刘某在居住地的保健院顺利产下一男婴,但令刘某沮丧的是胎儿出现异常情况,经诊断为缺氧缺血脑病。随后刘某及其家属签字要求出院,并入住郑州一家医院进行治疗,该院诊断为脑损伤、双眼先天性白内障。

  刘某认为孩子得此重病是由于保健院违反医疗操作常规,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婴儿重度脑损伤,伴听力、视力障碍,以至康复无望,故诉至法院,要求保健院赔偿各种费用93684.54元。

  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

  当地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鉴定会上刘某认为由于患儿娩出过程时间过长等因素,再加上医院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患儿重度脑损伤。医院认为产妇正常生产,患儿出现异常后及时治疗,在患儿保脑治疗疗程不足情况下,是家属要求出院并签字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专家组认为产妇产程中胎心无异常变化,不存在产程过长的情况,而且孩子出生后在儿科治疗处理相对恰当。

  随后因刘某不服该医学会结论,县卫生局又委托了省城一家医学会组织鉴定会,结论相同。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

  针对刘某孩子的病情,经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在诉讼过程中,经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均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诊疗护理行为与患儿的病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也不能举证,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医院在对刘某孩子所作的全部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记录不详细、相关检查不够完善等问题,致使原告方对被告的诊疗行为不认可,数次进行鉴定,对此被告医院应分担原告部分损失,法庭酌情由被告补偿原告15000元。⑤3

  杜旭生 制图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11.20.w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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