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河南省社旗县法院来到城区香山花苑巡回审判一起因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砸坏一辆宝马车案件,庭审从上午10点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才结束,合议庭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经过耐心调解,一名被告现场给付原告李某6500元,原告李某撤诉结案。该案件在小区的公开审理受到旁听的100多名群众的高度评价,普遍认为这次巡回审判教育了该小区居民不要随意抛弃杂物,以免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同时也提高了该小区居民的文明程度。
在2014年7月2日,原告李某驾驶豫RF3388号宝马轿车到社旗县城香山花苑其姐家走亲戚,将所驾驶的车辆停放在社旗县城香山花苑小区2号楼南边公共停车位。次日早上10时许去开车时,发现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被小鹅卵石砸裂。李某当即报警,派出所警察赶到后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无法确定卵石是从哪一住户抛下。从物业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来看,卵石是从2号楼1单元西户落下。事后李某为更换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支付修理费9888元、贴膜费2700元,损失共计12588元。李某多次找该居民楼1单元西户业主询问并要求赔偿,但有关业主均认为损害不是自己造成,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无奈,李某将该居民楼1单元西户2至6层5名业主告上法庭。社旗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决定在事发小区就地开庭审理,同时邀请南阳电视台、南阳日报、南阳晚报等10余家媒体予以宣传报道,以期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凸显审判工作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庭审从上午10点持续到下午2点钟,旁听人员最多时达到100多人。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卵石、照片、调查笔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修车清单、发票等证据。5名业主被告认为自己不是侵权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唇枪舌剑,法庭气氛一时显得紧张而胶着。因庭审时间较长,中间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
法庭在开庭前已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庭审过程中再次语重心长、推心置腹地同当事人沟通。从法理到情理,循循善诱,最终部分当事人同意赔偿原告6500元并当庭履行,李某表示接受和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李某决定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法庭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庭准许原告撤诉。这起复杂的特殊侵权案件,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社旗县法院审判员贾应强担任本案的审判长,他在庭审结束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有部分业主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如果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则可能造成同单元的业主之间相互猜疑、指责,影响邻里和睦,社会效果就差。审判人员在庭前做了大量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为最终和解创造了条件。高空抛物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极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以提醒广大市民,一定不要抱着侥幸或者毫不在乎的心理随手在高空抛物,如果是故意或过失抛物造成人身伤亡的,则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即便行为人无法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该案在香山花苑小区内引发居民热议,大家普遍认为,高空抛物是不文明的、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禁止高空抛物要作为人们的一条行为准则,同时还要教育未成年人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险性,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