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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自己的树也不能随意砍

发布时间:2014-12-01 07:28:02


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一般人认为,自己的土,自己的地,自己种的树,随时都可以砍掉换成人民币。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公路两侧杨树的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本报记者 张萌萌

  案情

  很早以前,社旗县人李某在位于社旗县范楼村一大块地上种植了298棵杨树。2014年1月10日至1月24日,李某在未申请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种的杨树砍伐240棵,卖得人民币12000元。经鉴定,被滥伐林木材面积达到47.1106立方米。

  判决

  社旗县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解释说,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森林资源是一种宝贵的绿色资源,森林资源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很大的调节作用,为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对林木的采伐实行严格的持证采伐制度,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数量和体积进行砍伐,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树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但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在本案中,虽然被砍伐的杨树是李某自己种的,但已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李某在砍伐前未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违反了我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故应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主动预交罚金,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且被告人李某真诚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6

  (线索提供 李满 胡学朋)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2月01日 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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