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河南法制报》:人民陪审员参审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12-04 17:51:30


   □理论园地

    自我省实施人民陪审员“双倍增”计划以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在我省法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空前的发展,近两年来,各院的陪审率指标均达到50%以上,有些法院甚至达到90%以上。然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现状不容乐观,深藏了不少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社旗县法院近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调查发现:该院737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没有1件因为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而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737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有684件人民陪审员没有发表独立的意见,仅在合议中作“同意”表示,其余53件虽有合议意见,但也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思大致相同。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范人民陪审员权责,导致“陪而不审”;所有审判任务均由“大包大揽”,陪审员处于尴尬的境地,造成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不高;审判长、承办人对案件具有强势的话语权,使人民陪审员不愿独立发表意见,陷入屈从意识和“人云亦云”状态。

    鉴于上述问题和原因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重新界定陪审员的职权。适用法律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但基本规则并不复杂,陪审员有特殊的从业、生活经历,在认定事实方面具有优势,立法上应对陪审员的职权界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权力。

    建立“1+1+3”合议庭模式。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一名审判长、一名法官、三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1+1+3”模式,使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具有话语权。

    建立了解案情制度。要出台有关规定,明确人民陪审员要在开庭前7日内通过一定形式了解案件情况,吃透案件的由来和争议的焦点,确保审理时专注庭审,跟上节奏,充分调动其参与庭审的积极性。

    建立庭后迅速合议制度。大部分陪审员系兼职,如果不及时合议,对案件信息容易淡忘,很难保证评议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要建立庭审后迅速合议制度。

    建立陪审员首先发言的评议制度。让陪审员在合议时首先发言,督促其关注案件,认真参与案件庭审,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

    建立陪审员责任制度体系。要建立陪审员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行职责。(张永军张本品)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4.12.4.23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