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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不属于意外险范畴

《南阳晚报》法官说保险系列三:告知不充分,保险公司败诉

发布时间:2014-12-19 08:14:11


   社旗县的李某在一次外出旅游时不幸猝死。因之前他和妻子蔡某买过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李某死后,蔡某到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时,确遭到拒绝。昨,记者从社旗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这起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向蔡某支付保险金1.8万元。

   2011年8月,蔡某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全家福(A款)意外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人中有蔡某及其丈夫李某等2人,受益人为蔡某。该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总额为3.6万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013年9月6日李某在组团旅游途中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证实李某死亡原因系猝死,原告蔡某以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认为李某在旅游途中猝死系意外死亡,因而属于该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1.8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猝死,不属于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范围,不同意支付保险金。无奈,蔡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社旗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蔡某保险金1.8万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蔡某夫妇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双方未对“意外伤害”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约定,没有明确“意外伤害”的种类及范围,也未列明除外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他们已尽了合理的提醒和说明义务,所以法院作出了对李某有利的解释,即猝死包含在意外伤害的范围之内,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记者王付栓通讯员李满胡学鹏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12月18日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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