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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敬老院里酿血案古稀老汉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27 08:08:22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李满郭莹林学朋)72岁的张老汉在敬老院中因争夺浇地水管,持棍击打一名65岁的老人致其死亡。3月25日,这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经社旗县法院审结,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72岁的张某和65岁的被害人李某都系社旗县兴隆镇敬老院的老人。2013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和同住在社旗县兴隆镇敬老院的李某准备给各自所管理的菜地浇水,为了争夺浇地的管子而引发争执,被告人张某持棍击打李某的颈部致使李某倒地,考虑到自己无力承担受伤的医疗费后产生了杀害李某的念头,故再次持木棍击打李某的头部,致使被害人李某因外伤疼痛诱发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被告人张某在认为李某已死亡后,返回宿舍携带匕首以备自杀之用。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案发现场,被告人张某为摆脱控制,持匕首将一名民警及两名辅警刺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在持棍将被害人李某打倒在地不动后,为逃避赔偿责任,又再次击打被害人李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李某面部挫裂伤后疼痛诱发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主观上虽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但客观上讲,以被告人当时的年龄状况及所持凶器、打击力度,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而法医的鉴定意见亦证实被害人李某系外伤后疼痛诱发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且被告人李某出于一时激愤杀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相比危害较小,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暴力抗拒抓捕,并持刀扎伤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结合上述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5年03月27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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