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新修订《行政诉讼法》之浅见

  发布时间:2015-04-16 15:09:44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了会议的主题,可见我党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也从根本上肯定了法治的基础性作用。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依旧延续着这个主题,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健全了很多重要的制度,对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下面就学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谈几点个人浅显的看法:

    1、从立法目的上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写入了解决行政争议,避免了当事人在行政审判中进行程序空转,而解决不了实际纠纷,这就要求我们行政审判法官增强问题意识,解决行政争议。而且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入了总则部分,那就意味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成为常态,负责人出庭一方面解决了民告官而不见官问题,有利于化解矛盾,从另一方面来说,行政首长出庭可以了解具体工作的症结所在,同时对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相应的处分权利,更利于化解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首长不能出庭应诉的,不能再单一的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而要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这个相应的工作人员,我个人认为应当是了解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是参与行政程序的知情人员,因为了解被诉行政行为情况人员出庭应诉,便于法庭查明行政争议,最终实质上解决行政争议,这也是总则立法目的的延续。

    新修订《行政诉讼法》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去掉了维护,而在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对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再使用维持判决,而改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立法目的一脉相承。

    2、从受案范围上看,虽然新法仍然采用的列举式和排除式,但在列举的受案范围中去掉了“具体行政行为”,扩大了受案范围,加强了诉权保护。一些法院过去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其中包括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涉及到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案件等。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中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法只规定了“人身权、财产权”,事实上限缩了本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取消了这种限缩,而且个人认为这个“等”应该是“等外”,不仅仅是限于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合法权益,而应该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这是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求的实际行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的大门,由于行政诉讼行为方式存在多样性,涉及社会生活领域具有广泛性,与老百姓联系的精密性,同时,受案范围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三方面的关系。这就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有更大的包容度。新修订《行政诉讼法》正是基于这样的要求,这次修订从不同角度扩大了受案范围。这样,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法侵害时才有可能得到合理的救济。

    3、从管辖制度上看,新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法第十四条只规定了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由中级法院管辖。同时法释(200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新法修订,增加了县级政府为被告,由中级法院管辖,这种提级审理,可以有效减少地方行政干预,但新法并未规定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如何处理,如果这类案件都提级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势必给各中级法院增加了压力,而无法发挥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同时也造成基础法院无案可审的局面。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进行界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目前所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百分之八十都须行政机关执行,且行政机关与国家其他机关相比,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加重了行政机关应诉法律责任,增大了行政机关面临的压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本次新法修订,其目的在于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让各级行政机关“经得起告”,同时,也倒逼各级行政机关要从源头上“减少告”。 最终使得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法制网-河南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