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滥伐林木触法 获刑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0-07-28 16:52:46


    社旗县的农民安某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滥伐林木,7月27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安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获刑后,安某是追悔莫及。

    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被告人安某经社旗县村民张某(另案处理)联系收购杨树,二人商量合伙收购村民李某种植的杨树。2009年9月13日上午,安某、张某在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仍带人将所购的130棵杨树予以砍伐。经鉴定,该130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9.2822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积极交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自2002年在全省启动,目前早期栽种的林木已成材,提醒广大农民无论是购买还是出售这些成材的林木,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要依法进行,不要盲目触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