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旗法院审结了一起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但通过案件审理的深入,发现案情并非原、被告所言,法院本着对事实和法律尊重,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驾驶无牌照无保险的肇事者承担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基本案情:社旗县城郊乡的王某有两辆外观完全一样的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一辆行车手续齐全有牌照(号牌为豫RM0982)并且买有交强险,承保公司为社旗某保险公司;一辆车没有牌照也没有买交强险。2014年6月份,王某将号牌为豫RM0982的三轮汽车卖给了邻近村的赵某,但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行车证及保险单仍由王某持有。2014年7月21日上午,王某驾驶无牌照时风自卸三轮汽车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2014年7月22日,王某携带豫RM0982号车的行驶证及保险单到县交队接受询问,向交警表明其驾驶豫RM0982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隐瞒了其驾驶无牌照车与林某发生碰撞的事实,县交队据此认定王某驾驶豫RM0982号时风自卸三轮汽车与林某发生碰撞,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不负事故责任。后来,伤者林某将王某及豫RM0982号时风自卸三轮汽车所承保的社旗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林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527.06元,驳回林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法官说法:主审法官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无牌照、无保险的三轮汽车与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因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故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在该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肇事车辆的认定有误,但根据事发后王某驾车逃逸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法院根据查明的以上案件事实,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