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张本品 胡学鹏)社旗县的王某驾驶无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为隐瞒自己的车无牌的事实,他拿出自己已售出的另一辆车的手续,欲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社旗县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伤者的各项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社旗县城郊乡的王某,有两辆外观完全一样的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一辆车手续齐全,一辆车无牌无保险。2014年6月份,王某将那辆有牌照的三轮汽车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行车证及保险单仍由王某持有。
2014年7月21日上午,王某驾驶自己的无牌时风自卸三轮汽车肇事后逃逸。次日王某携带已经出售的三轮车的行驶证及保险单前去处理事故。后来,受害人林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故处理部门对肇事车辆的认定有误,驳回林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判决王某赔偿伤者各项损失7万余元。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