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下午,河南省社旗县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冀某诉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这是5月1日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社旗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
被告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李兴东副局长、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党组成员高云胜出庭应诉。这是我院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改变了以往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的现象。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部份工作人员全程观摩了庭审活动。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多年来,在审判实践中,被告往往委托律师或相应的工作人员到庭诉讼,律师他们不了解具体工作,而被告的工作人员又什么都做不了主,老是要回去商量、请示,结果就是反复开庭,浪费司法资源,使得“告官不见官”成为行政诉讼实践中的一个尴尬。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从立法的层面首次明确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而且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入了总则部分,那就意味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成为常态,负责人出庭一方面解决了民告官而不见官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负责人出庭可以了解具体工作的症结所在,同时对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相应的处分权利,更利于解决行政争议,这也是新修订《行政诉讼法》总则中立法目的的延续。
为贯彻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社旗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时,同时向被告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二被告负责人此次出庭应诉,为法院在新形势下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开启了“民告官”不再“难见官”的新局面,对提升法治政府形象有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