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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晨报》:护栏未拆 引发横祸

社旗县两公共管理部门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03 11:44:22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葭 通讯员 胡学鹏)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的责任纠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社旗县城乡建设管理局、社旗县公路管理局连带赔偿伤者冀某各项损失共计15.93万元。

    2011年3月2日,社旗县对南环路在内的多个工程项目进行了拓宽改造。南环路拓宽改造前,位于南环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边不远处有一公路桥涵洞,原涵洞南北两端建有东西向水泥护栏。道路拓宽工程中,社旗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实际负责了原道路全部桥涵的双侧加长工程。社旗县公路管理局进行桥涵洞上边的结构层施工。

    2012年4月30日22时许,原告冀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在该涵洞护栏上,造成冀某受伤、车辆受损。

    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快车道已通车,被告社旗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以及社旗县公路管理局均未对事发涵洞原有的水泥护栏及时予以拆除,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二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原告冀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能谨慎驾驶,以致撞上位于公路中的未被及时拆除的旧涵洞护栏,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了各方的责任比例,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南都晨报2015.7.27 06警法版 南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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