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第六合议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案情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次庭审与以往相比,亮点突出:证人胡某和孙某在出庭作证前首先签署了一份保证书。正是这一新举措,使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在该院不断从法律规定转化为审判实践。
疑案,证人要出庭
2015年4月1日,驾车出游的被告王某与前往医院看望病人的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车(附载原告李某)在十字路口处相碰撞,双方随即报警。由于双方都坚称自己绿灯时通行,而事发现场附近未安装监控设备,加之当天大雾能见度低,交警队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被告王某便拒绝赔偿。两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并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两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必依的准绳
然而,在以往审判实践中,有一些证人法律意识淡薄,作证意识不强,或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导致违心甚至铤而走险作伪证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为了有效预防伪证行为的发生,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新实施的民诉法解释第119条、第120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应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签字,明确的责任
而本案中,证人胡某和孙某的作证,无疑成为了查清事实的关键所在。为了严格依法办案,第六合议庭法官在明确告知胡某和孙某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责令其签署保证书。本身带着一副无所谓样子的胡某在签署保证书时,不禁表情变得严肃起来,并略显紧张,表示:“我清楚了自己作证的法律责任,我保证不说瞎话!”而孙某在签署保证书后,对法官说:“这字一签,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威慑力,我保证实话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