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上午,河南省社旗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来到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巡回审判一起生产、销售假药与非法经营案。庭审从上午10点一直持续到下午14点结束,合议庭经过充分合议,当庭宣判了这起刑事犯罪案件。为了打击药品犯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乡镇分管药品主管领导、城区及乡镇药品经销商200余人进行了旁听,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对本案进行了观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如下:2012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居间骗取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出资从吉林天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并以南阳天尧医药有限公司、吉林天益药业有限公司、陕西恒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代表的名义将药品销售给南阳市各县区医药门市部,销售金额累计达126万余元。
被告人卢某、郑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3月份,被告人卢某从自称为陕西恒泰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小刘”处以每盒20元的价格购进50余盒五子衍宗丸(又名中华肾宝),后以每盒40元价格在南阳市县、区范围内销售。2012年底,被告人卢某在郑州药交会上认识杨某(已判刑)后,和杨某预谋由杨文定组织生产金蝎鹿筋胶囊、活骨追风胶囊等六种药品药品,由卢某和被告人郑某加价后予以销售。此后,卢某和郑某从杨某处购进上述药品胶囊并自行印制六种胶囊的外包装盒,进行再加工,销售给南阳市各县区医药门市部,销售额总计达19万余元。上述药品经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19万余元的药品均为假药。另外2012年以来,卢某、郑某通过参加药交会联系各药品经营厂家和个人,购进或领取胃舒康胶囊等十余种药品,上述药品经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经过法庭调查,听取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意见后,合议庭经合意认为药品经营与公众安全,公民健康密切相关,被告人卢绍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而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金额达120余万,情节特别严重,又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郑某明知是假药而参与生产、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对被告人陆某以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郑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