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李满王新兵)昨日上午,社旗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院内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案件。判处被告人卢某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郑某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自2012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居间骗取南阳市某医药公司药品经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出资从吉林某药业公司购进药品,并以该南阳医药公司、该吉林药业公司、陕西某医药公司销售代表的名义将药品销售给南阳市各县区医药门市部,销售金额累计达126万余元。
2012年底,被告人卢某在郑州“药交会”上认识杨某(已判刑)后,两人预谋由杨某组织生产金蝎鹿筋胶囊、活骨追风胶囊、固本定喘胶囊等六种药品,后经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均为假药,并将这些“药品”通过物流公司发给卢某。
此后,卢某和郑某自行印制6种胶囊的外包装盒,并购置喷码机,打上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加价后销售给南阳市各县区医药门市部,销售额总计达19万余元。
另外,2012年以来,卢郑二人通过参加药交会联系各药品经营厂家和个人,购进或领取“胃舒康胶囊、高效咽炎清胶囊、胃肠灵胶囊、速效前列康胶囊”等十余种药品(或样品),上述药品经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2013年3月份,被告人卢某从自称为陕西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小刘”处以每盒20元的价格购进50余盒五子衍宗丸(又名中华肾宝),后以每盒40元价格在南阳市县区范围内销售。
2014年7月19日,卢某、郑某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二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当年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而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又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药,非法经营金额达120余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郑某明知是假药而参与生产、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